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情况,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最高法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并不直接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解释(二)》明确指出,法院在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综合考虑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以及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因素。这一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的价值,鼓励互助和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