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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4岁男童坠楼致残 临时照看者担何责 无偿照看下的重大过错

2026-09-27 23:10890

4岁男童小王跟随奶奶赵某的朋友李某前往17楼的家中玩耍。李某进入卧室更换衣物时,小王从窗户坠落至楼下花台,重伤致残。经鉴定,小王截瘫肌力4级以下属七级伤残;两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左侧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属十级伤残。事后,小王父母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赔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赵某默许下带小王到其高层住宅玩耍,形成了双方事实上的无偿临时照看关系,李某因此有义务保障小王在其管控空间内的人身安全。但李某未尽到与临时照看义务相匹配的高度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小王坠楼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在明知小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放任李某代为照看,且未告知李某相关注意事项,在李某带走小王后也未进行有效阻止,故赵某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

这起案件涉及幼童权利受害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赵某基于与李某的关系,放任李某带走小王代为照看,在履行监护义务时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问题在于李某将小王带到自家高层住宅玩耍,换衣服时将小王单独留在客厅,未将其照看在视线范围内,导致小王坠楼受伤。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李某带小王到家中玩耍形成无偿临时照看关系,李某需保障小王的安全;二是法院以“重大过错”判决李某承担责任。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李某对小王的照护确实存在不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还引发了另一个疑问,即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民法和刑法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差异很大。民法上的过错主要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重点看客观损害结果;而刑法上的过错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本案而言,李某带孩子到家里玩显然没有恶意,尽管没有照看好小王,出了意外,但这种过错达不到刑法中的主观罪过程度,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儿童坠楼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对幼童的照护必须是安全第一。家长作为监护人不可轻易将幼童交予他人照看,而其他人也不应轻易做“好人”。如果需要代为照看,一定要尽到最高安全注意义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毕竟,一旦发生意外,法律不会因为照看者是无偿做好事而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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