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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费改税 北京标准上限执行

2017-12-04 13:32740

  12月1日上午召开的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明确自明年起,北京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均为法定幅度的上限。

  北京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环保税改革,北京确定执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税额标准,主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有利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现状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现状约57%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面对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从高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同时,较高幅度税额标准也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去年,全市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高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污染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据悉,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是一项地方税,并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在确定税额标准上进行了授权。而本次通过表决的环保税决定(草案)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项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表示,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后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调整到法定税额幅度的上限,统筹考虑了本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有利于打好治理污染攻坚战,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对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项目数基本涵盖本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项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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