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最低价协议”,行不通!
据报道,10月30日,杭州司法部门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提到,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或采取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但依法不构成垄断协议的除外。
虽然只是征求意见稿,但这一提法来得正是时候。当前,“双十一”近在眼前,消费者的网购热情越发高涨。在这种背景中,杭州提出直播电商从业者不得要求商家签订“最低价协议”,无疑展现明确立场、传递清晰信号,所谓的“最低价协议”行不通。
“最低价协议”之所以遭受争议,就在于它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比如,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当然,具体如何认定,以及怎么处理,需要执法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判断。
在现实中,一些位居金字塔塔尖的头部主播,在直播带货中具备多重身份,由于流量巨大,其在市场中占据明显优势地位,绝不只是扯着嗓子吆喝的荐货角色。一旦和平台、相关品牌方合谋炮制“最低价协议”,必然破坏市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