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山东济宁的吴先生(化姓)在网上反映,其新入职公司的主管,强制加班到晚上10时,若请假就按旷工处理。吴先生晚上7时请假下班,被人事要求签自愿离职申请书。

11月20日,涉事公司主管回应:公司并非强制加班,而是对新员工入职态度进行培训考察。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称:公司规定存在问题,劳动者可以向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前往劳动部门或者拨打12333都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公司行为,确实不合规不合法,何种理由都不该成为强制加班的借口。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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