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有关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对于科研人员为科学研究突破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结合其立功、自首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为了研究虎类等兽类分类、起源与进化,尽快收集完善老虎亚种数据等,他铤而走险,自费收购兽类颅骨,涉嫌犯罪。辽宁省北镇市检察院日前办结了该案。办案中,该院没有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而是围绕犯罪嫌疑人为科研私自收购兽类颅骨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自首情节等进行详尽地分析论证,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法律定性,依法审慎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自费收购野生动物头骨
实验室主任铤而走险
2014年至今,黄某任某直辖市自然博物馆某实验室主任,主要从事虎亚种分类及进化研究。其间,为研究虎类等兽类分类、起源与进化,实验室需要定期采购兽类颅骨。
然而,由于实验室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研究使用的兽类颅骨标本申报程序相对烦琐、审批周期长,为抢抓科研进度,黄某决定铤而走险,自费收购颅骨。
黄某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中间人罗某(已另案处理),表达了想要收购兽类颅骨的想法。随后,黄某通过罗某,陆续从张某某(已另案处理)手中非法收购多个兽类颅骨,共花费13万余元。2021年7月,黄某购买的1个虎颅骨在走私运输途中被海关查获,至此案发。
负责办理该案的北镇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德凤介绍:“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黄某除主动交代了其购买虎颅骨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之前非法收购其他3个野生虎颅骨、1个野生狮子颅骨、1个沙漠狐颅骨等违法犯罪事实,并上缴了非法收购的全部野生动物制品。”经鉴定,黄某非法收购的上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为97.85万元。
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该案移送北镇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核实自首和立功情节
全面收集证据综合考量案情
审查起诉阶段,据黄某供述,其收购颅骨是为尽早收集完善老虎亚种数据、推进老虎亚种分类科研成果等。“经调查,我们了解到,黄某痴迷于对老虎等野生动物的研究。他私自网购虎颅骨等兽类颅骨是为用于科学研究,缩短科研周期,并非倒卖牟利,其犯罪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很小。”该院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张扬介绍。
通过审查核实黄某在科研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办案检察官了解到,黄某属于我国虎种群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者,取得了多项重要科研成果,为提升我国虎研究领域中的地位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取保候审期间,黄某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带领团队完成了多项科普、科研重点工作,符合“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立功情节。
此外,检察官认为,黄某经传唤第一时间到锦州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收集案件证据,主动退回全部涉案野生动物制品,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办案检察官初步认定,黄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专家论证+公开听证
审慎处理准确把握法律界限
“宽容绝不纵容,审慎务求公正!”北镇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光告诉记者,鉴于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该院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了汇报并确定了这一办案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有关要求,杨光表示,北镇市检察院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动物研究科研领域专家意见。
结合专家意见,北镇市检察院还就是否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就本案进行公开听证。经讨论,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黄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北镇市检察院认为,对于科研人员为科学研究突破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结合其立功、自首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该院依法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请检察官放心,我会深刻吸取这次惨痛的教训,今后一定脚踏实地、严格遵规守法开展科研活动。”得知检察机关对自己作不起诉处理后,黄某如释重负,表示日后愿意竭尽所学,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鉴定难题。
此外,为避免“一放了之”,进一步落实普法主体责任,实现教育惩戒目的,北镇市检察院主动联系黄某所在单位,采取远程会议的方式进行了不起诉决定宣告送达和训诫教育。
会上,检察官宣告了对黄某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对其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进行了深入阐释,责令黄某具结悔过。黄某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也从科研领域分析了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的现实危害后果,要求黄某吸取教训,避免再犯。
“办理一案,更要警示一片!”张扬介绍,以此案为契机,北镇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就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普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群众对濒危野生动物生存状况及保护工作的了解,引导群众拒绝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