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杨幂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主要内容。
1月8日,大皖新闻记者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上看到,该公告张贴于1月5日,公告显示,原告杨幂与被告泉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被告公司系涉案店铺运营主体。经查,涉案店铺目前仍然存续,但已更名。以“杨幂”为关键词在涉案店铺内检索,检索结果显示38条商品链接,杨幂主张其中28条链接涉及侵权,每条链接中均使用了杨幂的肖像图片,共计使用113张、333次,每件商品售价格位于368元到816元之间,销量在0-31件不等,共计97件。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出于营利目的吸引公众关注、购买商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48小时,另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18 000元,取证费470元。
但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