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交通局非法占地修建建筑,2023年3月,执法局要求交通局退还占地并拆除违建,交通局未履行,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获准予。
山东临沭县交通运输局非法占地4539平方米,并在地块上修建建筑,2023年3月30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临沭县交通局退还非法占地并自行拆除违建,同时处罚金114375元。后经催告,临沭县交通局只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拆违退地义务。
2023年12月28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临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法院准予。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的行政裁定书。
该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12月28日向临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2023]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法院查明,2023年3月30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沭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沭综执罚字[2023]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4539平方米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539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3、处非法占用4539平方米(耕地)的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款:113475元(大写:人民币拾壹万叁仟肆佰柒拾伍圆整)。
2023年4月4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并于2023年10月7日送达催告书。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于2023年12月18日缴纳罚款113475元,但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
法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临沭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 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23]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