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看到销售企业宣传的“温泉入户”,王先生非常满意,开始设想今后在家洗温泉的惬意生活,没想到收房后发现,所谓的温泉入户在房子里根本毫不沾边,愤怒的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损失约9.2万元。密云法院2月3日发布消息,法院部分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判令售楼公司赔偿6.1万元。
王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这套位于密云的小区房屋总价为3065310元。他全额支付房款,售楼公司交付房屋。这时王先生才发现温泉根本没有入户。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宣传册、业主手册、手袋等证据,载明该公司宣传涉案小区“有源自大地深处的天然温泉并引入每一户业主家中”等内容。
企业也认可做过相应宣传,但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约定温泉入户等事项,且不能实现温泉入户是政策变化导致,属于不可抗力,该公司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根据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该公司在售卖房屋时曾发送过涉及温泉内容的宣传资料,王先生在诉讼中也提供了相关宣传资料作为证据。特别是该公司还在房屋内安装了温泉入户管道设施。同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售楼公司在宣传楼盘的资料中多次使用“温泉”字样,在业主手册中将温泉水费一项列出,同时设置了温泉入户管道设施,足以使购房者对温泉入户产生特定的心理预期,并对房屋价格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即使温泉入户未载入案涉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该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温泉入户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售楼公司给付王先生因未履行温泉入户造成的经济损失61000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