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传统习俗,彩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一对新人的美好祝愿。但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引发社会热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并完善了彩礼返还原则。近日,北京三中院判决了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家住北京通州的小龙和小慧于2021年3月登记结婚,但举办婚礼半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基础,就开始彻底分居。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婚前支付的16万元彩礼、价值774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以及价值一万余元的婚戒;男方还主张举办婚礼时亲友给的6万元礼金女方收取后据为己有,也要求女方返还。
法庭上,女方认可16万元为彩礼,但对彩礼、手机、婚戒、礼金均不同意返还,认为这些都是对方的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时间较短,也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在婚姻中也不存在一方明显过错,最后判定女方返还男方一半彩礼8万元。
对于男方主张的手机和婚戒,法院认为男方在婚前赠与女方的手机,系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自愿行为,为举行婚礼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属于女方个人使用的财产,男方要求返还均不予支持。对于6万元礼金一事,法院认为系亲友的赠与,并且男方也不能证明具体金额,也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