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至关重要。一方当事人将对对方不利的照片作为证据提交,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名誉权吗?东城法院3月13日发布消息说,一起离婚案中,男方认为女方提交的照片侵犯本人名誉权,离婚之后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前妻道歉并赔偿,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汤女士婚后感情破裂,张先生于202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汤女士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汤女士认为张先生在婚姻过程中对家庭照顾较少,存在婚姻不忠行为,同时提交相关照片作为证据。后法院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离婚案件中提交的证明自己出轨的照片,属于“无中生有”,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汤女士在此前离婚庭审中声称他于婚姻存续期间与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严重侵害了自己名誉权,要求汤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被告汤女士表示,她所提交的证据既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侵权后果。向法院提交的三张照片,的确是婚姻期间原告所实施的不忠诚行为。汤女士认为,在此前的离婚案件中,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这是诉讼过程中的正常行为,而且离婚案件是不公开审理,自己也未向他人提供过这些照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三张照片,系被告此前在双方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目的是用于证明原告在婚内与其他异性存在不当交往,存在过错。原告当初对此亦进行质证,只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这应认定是被告个人正常的诉讼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
案件庭审中,原告也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并非伪造,照片里的男性是他本人,照片是他的朋友拍摄的。法官询问得知,被告明确表示只在此前离婚案件庭审中提交了这些照片,除此之外未在社会上向其他主体传播。对此,原告张先生表示,只是怀疑被告进行传播,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了传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