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贾先生与杨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相恋。恋爱之初,贾先生为杨女士购买了一部价值9000余元的手机,在5月20日这个特殊日子,还为杨女士购买了价值数万元的首饰。谈婚论嫁时,贾先生同意给杨女士50万元彩礼,并向杨女士转账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问题分手。分手后,贾先生认为给杨女士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15万元均属彩礼,要求全部返还。

法院依据“彩礼新规”审理认为,手机、首饰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无需返还。但15万元转账被认定为彩礼,需全部退还。
情侣间的转账能否要回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恋爱期间,自愿给付另一方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情侣之间转账行为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义务不能满足或者解除条件实现时,赠与的款项是可以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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