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进一步披露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的案情,其中提到,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
在此之前,最高法曾在典型案例发布会指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被犬只吓倒受伤犬主亦担责”,如果只是单纯理解这句话,不少人肯定会心生疑虑,认为这样的判决可能导致不公。但是,法律讲求的是在事实与结果之间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非完全等同于生活中的因果关系。
这起案例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甲受伤后不久,有人报警,公安部门的接警单详情记载报警内容为“狗追电瓶车,导致电瓶车车主摔倒,人受伤”,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执法记录仪也记录下张某乙家人承认电瓶车一停一慢,就是狗要追逐的对象……因此,足以证明张某甲系受张某乙饲养的犬只惊吓而摔倒受伤的事实。
最高法的这个典型案例,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养犬人的责任扩大了,或者作出了什么新规定。而是说,关于文明养犬,我国从来不缺法律法规的约束,关键是司法部门在个案实践中,能否基于个案情况,依据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决,让文明养犬共识在个案中得到凝聚,让每一个养犬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有所敬畏。
关于犬只饲养,我国民法、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规定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饲养的犬只属于刑法上的危险源,若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狗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对养犬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