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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男子殴打女友被保安制止 施暴者被刑拘(图)

   2024-04-13 16:29:12 互联网32
核心提示:4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男子电梯内殴打女子,保安上前制止”事件作出说明。通报称,4月5日凌晨2时,曾某宇(男,26岁)酒后因琐事对女友施暴,小区保安发现后介入制止

4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针对“男子电梯内殴打女子,保安上前制止”事件作出说明。通报称,4月5日凌晨2时,曾某宇(男,26岁)酒后因琐事对女友施暴,小区保安发现后介入制止。过程中,曾某宇不仅攻击保安,还破坏小区内车辆及保安亭设施。金宇派出所接报后迅速出警,成功控制曾某宇。

警方通报男子殴打女友被保安制止

当日,曾某宇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深入办理。

此前,一段电梯内男子殴打女子遭保安劝阻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监控录像显示,4月5日凌晨3时,一男子在电梯内扼住女子颈部,女子挣扎以阻止电梯门关闭。保安闻讯赶到,试图阻拦却遭男子猛烈攻击头部。保安反击,成功压制男子,女子趁机逃脱。

知情者透露,涉事男女为情侣关系,男子醉酒后在电梯内施暴,险些令女子窒息。冲突升级后,男子下楼持刀砸车并破坏岗亭设施,直至警方到场处置。

视频中,男子被保安制服后,蹲在电梯角落,双手抱头,呈现出“求饶”姿态。有报道称,警方经调查认为保安行为属正当防卫,不予追究。

针对网友对保安行为是否防卫过当的质疑,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进行了解答。

刘研律师表示,根据现有情况,保安的防卫手段并无不当。若男子已丧失反抗能力,如被打昏,保安继续攻击则超出正当防卫范畴。但在当时封闭环境中,面对男子持续威胁,保安为保护女子与自身安全,所采取的防卫措施虽看似激烈,实属必要,不应过于苛责。

关于“无限防卫权”,刘研律师援引《刑法》第20条第3款解释,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亦不属于防卫过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根据现有视频,难以判断男子有致女子死亡的意图。若男子持刀威胁女子生命,保安紧急救援导致男子重伤或死亡,则享有无限防卫权。

关于保安身份与路人身份救人差异,刘研律师指出,保安负有保护小区业主安全之责,因此制止此类暴力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而非见义勇为。若为路人,可被视为见义勇为。

关于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度,刘研律师强调,在严重暴力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境下,允许无限防卫。其他情况下,防卫应以使施暴者丧失继续行凶能力为限,如将其打昏或其已逃离现场,不得继续追击。

针对是否存在互殴情形的疑问,刘研律师明确表示,此事件中保安系制止违法行为,不存在互殴性质。互殴需双方参与冲突起因并形成对抗,而保安或路人制止单方面施暴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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