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布一则案例:许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服饰公司任店长,试用期两个月,入职半年后,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许某离职,许某未同意,随即公司连续安排其从南京至上海、徐州参与培训,单程均在三百公里左右,部分日期还被要求当天返回,培训方式为观看视频,培训内容为规章制度和商品知识等。
后续许某向公司提出各类出差补贴等均被拒,并且发现只有自己一人参加培训;同年11月,许某向某服饰公司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予理会,遂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判决某服饰公司赔偿许某13068.81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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