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因其便捷与实惠受到众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其中潜在的问题也值得关注。董先生在一次团购中购得的杂粮零食,标注净含量为65克,实则不足,这促使他采取行动,决心追究责任。他将该商品送检,证实确为不合格产品后,一并将团购平台、供货商及生产商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责任。
面对诉讼,团购平台辩称其仅为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并非直接销售者;供货商声称案发时与平台的供货合同尚未生效,故商品非其所供;生产商则坚称出厂产品均符合标准,对董先生所遇问题表示不解。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销售责任归属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进而是否应实施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指出,团购平台未能依法公示销售者信息,且实际收取了货款,判定其需承担销售者责任。鉴于商品明显缺斤少两,支持董先生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的要求。同时,因商品标注重量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出合理误差,法院认定生产商存在欺诈故意,需向董先生支付500元惩罚性赔偿。
最终判决,团购平台负责退货退款,生产商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借此案例强调,团购平台必须履行公示销售者信息的义务,否则在消费纠纷中可能被视作销售者承担责任。这一裁决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为电商平台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法律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