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胜诉9年,就是执行不了。现在的(执行)裁定说没有履行标的,当年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判决又是怎么作出的?”看着手上当年的胜诉状,韩岩鹏叹了口气。
韩岩鹏是宁夏德正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德正公司”)实际控制人。2008年12月,德正公司与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下称:联邦内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联邦内蒙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苯乙酸钠废液供给德正公司回收。但从2013年开始,联邦内蒙即不再履行协议。
随后,德正公司向法院起诉。2015年1月,巴彦淖尔市中院(下称“巴中院”)作出(2014)巴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下称《判决书》),判决联邦内蒙继续履行协议。此后,德正公司向巴中院要求强制执行该判决,其申请于2022年7月立案后被驳回。
巴中院驳回该项执行申请的裁定书称,经向巴中院审判部门书面征询,后者认为该项判决“履行事项不明”。今年3月25日,内蒙古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了巴中院上述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
联邦内蒙与德正公司原本关系密切、合作顺利,反目背后可能涉及利益之争。但问题在于,联邦内蒙不愿执行判决,却又为何没有上诉推翻判决?
法院判决与执行裁定的矛盾,也让韩岩鹏感到不解。按照最高法院规定,执行机构发现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但巴中院“何以七年不征询?“
延宕九年未能执行的判决
目前,德正化工正准备向最高法院递交再审、提审申请书。
韩岩鹏告诉记者,执行纠纷的焦点,在于6-APA(6-氨基青霉烷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的交付。按照双方在2008年签定的《合作协议书》和2015年的《判决书》,联邦内蒙应向德正公司交付废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