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赵丽颖女士诉张**(UID:5977213921)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2018年5月26日及2019年6月10日,被告张**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公开发布大量针对赵丽颖女士的侮辱、诽谤言论,严重侵犯了赵丽颖女士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在微博平台发布或转发的博文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且被告发布的部分文章内容容易使人产生误解,降低对赵丽颖女士的社会评价,被告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赵丽颖名誉权的侵犯。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在案涉微博(UID:5977213921)置顶位置发布道歉声明持续90日,向原告赵丽颖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
截至2024年6月12日,被告张**已遵照判决书在涉案微博账号及《企业家日报》上向赵丽颖女士公开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