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金先生在参加一场足球比赛时,因对方球员断球“犯规”受伤,遂诉至法院向对方球员索赔。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认定对方球员杨先生对金先生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据了解,金先生与杨先生均为足球爱好者,在2023年11月举办的一场足球友谊赛中,杨先生为防守出脚断球与金先生产生了“对脚”(用脚进行对抗),导致金先生摔倒受伤,后金先生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手掌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被判无需担责 风险自担成焦点
金先生称,杨先生断球时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才导致他摔倒受伤,因此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经济损失。
对此,杨先生并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当时进行的是一场友谊赛,并没有裁判,当时二人同时踢到足球产生了“对脚”,之后金先生因惯性作用摔倒;足球运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金先生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金先生作为成年人及足球爱好者,理应充分知晓参加足球比赛的风险。金先生因参加比赛而受伤,要求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杨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