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每月2330元(每日107元),第二档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每小时23元,第二档为每小时22元。
这些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法律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需尽快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并在确定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落实。
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于2022年3月25日印发的相关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