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黄某某与何某因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二年。
2023年12月,黄某某与何某商议合伙无证开办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黑作坊”。同年12月28日,何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租用了一间养猪屋作为生产场地。2024年1月4日,黄某某与何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且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陈某、黄某艳、刘某等3人在租用的养猪屋内非法制作烟火药生产烟花爆竹。同年1月9日,湘潭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封该场所,现场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约130公斤。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全程指导督办该案件,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此前,2023年11月下旬至12月1日期间,黄某某在江西省上高县莫山乡租用民房,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12月1日,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在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时,现场抓获作业人员2名,查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烟火药326.95公斤。案发后,黄某某逃离江西,随后伙同何某在湘潭县云湖桥镇继续组织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于2024年1月9日被湘潭县应急管理局查获。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湘潭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非法生产、销售、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非法购销的烟花爆竹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复杂,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