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公布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三级调研员、原审判员杨钧的违纪违法案件详情。作为审判员,杨钧利用自由裁量权,自创了一套“刑事审判量刑原则”。他表示,“送了钱的和没送钱的相比,减刑的尺度或者认定的力度肯定会大一些”。
杨钧出生于1967年2月,曾担任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机关党委副书记等职务。2022年9月,杨钧被查,2023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4年6月,他因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审判员根据工作经验及对法律的理解,独立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力。然而,杨钧却滥用这一权力,在工作中打“擦边球”收钱。例如,2013年在审理谢某受贿案时,二审改判后谢某刑期较一审减刑四年,杨钧因此收受现金共3万元。2017年,他在办理卿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给予关照,在二审中认定了卿某的立功情节,事后收受卿某父亲所送现金10万元。
随着贪欲膨胀,杨钧不再局限于所谓的“原则”。2012年5月,一位“好友”送给杨钧10万元“好处费”,杨钧对其正在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的主犯予以关照,明知重大立功证据涉嫌造假仍予以认定,导致该主犯重罪轻判。此外,他还帮助该案主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直至案发后才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2003年至2020年间,杨钧在担任广安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庭长和第二庭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0余万元。面对镜头,杨钧忏悔道:“无颜面对,后悔莫及,确实对不起组织,更对不起家人,在他们心灵当中永远都是个污点,也给他们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后悔!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