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员工如厕时间的规定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允许和禁止如厕的时间段,例如10:30-10:40期间员工可以正常如厕,而11:30-12:00期间则不允许如厕。在其他未规定的时间内,上厕所不能超过2分钟。文件还提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向人力资源申请,但这种情况下如厕将无薪,并需备案。
该文件还公布了违规处理措施:公司将通过监控随时调取,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罚款100元(从当月工资扣减)。值得注意的是,这份管理规范声称依据《黄帝内经》,目的是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公司工作人员证实了该文件的真实性,并解释称,发布这一管理规范是为了告知员工何时如厕,并非控制员工行为,目前尚无员工对此有所反馈。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世幸表示,这样的劳动条件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涉嫌违法。他解释说,《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32条则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