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捍东受贿、滥用职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捍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他还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间,刘捍东利用担任江苏省江浦县委书记、县长,南京市浦口区委书记,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兼省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以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5亿余元。2001年至2017年期间,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收回、免征土地增值税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2003年,刘捍东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使他人非法获利5415.9万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捍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足额挽回,法庭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滥用职权罪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