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争夺抚养权不得抢夺藏匿孩子。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中的第十二条至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为了争夺直接抚养权,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常常会采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即使离婚后,这种“子女争夺战”也未停止,直接抚养方可能会通过抢夺、藏匿手段妨碍另一方探望,而非直接抚养方则可能趁探望机会带走孩子。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禁止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但并未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导致权益受损的一方和被抢夺、藏匿的孩子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且无需提起诉讼。法院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处理。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应向抢夺、藏匿行为人说明合法救济途径。
对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方有协助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这有助于避免因子女抚养问题引发的持续纷争。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指出,在离婚诉讼中,若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而一方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况,法院应优先考虑将子女判给另一方抚养。这一规定有助于纠正“谁抢到孩子,孩子就判给谁”的错误观念,减少离婚诉讼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