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披露的一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一对男女结婚不到一年后因家庭琐事离婚,男方认为给付彩礼过高,并因此导致经济困难,多次要求女方返还99900元彩礼及价值23845元的“三金”,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2022年8月,郭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郭某向刘某支付了99900元彩礼及价值23845元的“三金”。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4年10月22日,郭某与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郭某多次要求刘某返还彩礼及“三金”,但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为结婚目的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是对女方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郭某与刘某从2022年11月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3月按习俗举办婚礼,同年11月1日办理结婚证,2024年10月2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虽然双方从办理结婚证到离婚的时间不到一年,但同居生活时间已近两年,这是考量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刘某在同居期间曾怀孕流产,这也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尽管郭某确实支付了99900元现金彩礼,但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困难。彩礼的实际用途也需考虑,刘某将其中50000元留给了父母,其余部分用于筹办婚礼、装饰房屋、订酒店以及共同消费等。郭某片面要求返还彩礼显然有失公平。
刘某将彩礼中的50000元留给了父母,符合生活常情,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馈。刘某父母在她举行婚礼时也为她置办了嫁妆添置至郭某家中。即使嫁妆不值50000元,结合其他具体情节,刘某也不需要再返还差额部分。
至于郭某为刘某购买的“三金”,双方已实现结婚目的且共同生活近两年,“三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被变卖,郭某也参与使用了部分变卖款项。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等因素,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