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辆车,签了三个合同,先是在APP上有个订单合同,又在现场签署纸质合同,但两个合同中的“车辆型号”却对不上。而提到手的车,又是另一款车型,于是,双方又签订了补充电子合同。三个合同,三个车型,最终,消费者发现,当时看中的功能,到手的这辆车并不具备。
2024年3月,黄先生在锦江区某品牌4S店购车,通过该品牌APP选定某型号车辆,并支付定金5000元。在现场签署纸质《汽车销售合同》时,黄先生发现,纸质合同上的车型与APP订单不一致。4月提车时,实际交付车辆型号又与纸质合同存在差异。次日,黄先生与该公司补充签订了电子版合约书,约定车辆型号为提车时的型号。
提车后,黄先生发现车辆缺失座椅通风、加热、无线充电及车道保持等宣传功能。黄先生询问销售顾问,对方在微信售后服务群中表示有这些功能。然而,黄先生到店里核验时发现车辆确实没有相关功能。“当时决定买这个品牌就是因为这些功能。最初在APP上选定的那个车型是有这些功能的,现在给我的完全就是另一辆不相干的车。”
黄先生向锦江区消委会投诉。锦江区消委会调查发现,黄先生先后经历了三次不同形式的合同约定:APP订单合同、纸质合同及补充电子合同,三种合同所约定的车型均存在差异。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效力认定产生分歧。黄先生主张APP订单应具约束力,认为纸质合同涉嫌利用消费者对车型迭代命名规则不熟悉实施误导;4S店则强调销售虽在售后答疑中存在问题,但一切应以纸质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