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伊川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闵某伟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4年9月6日晚,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刘某某(在逃)、武某某(在逃)前往伊川县平等乡某中学西边一玉米地内盗挖古墓。途中,一人负责放哨,其他人轮流挖掘。两天后,他们发现所挖之处为古代水井,便将盗洞回填。经鉴定,被盗现场的脏土坑和井眼均系龙山时期的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此次挖掘行为破坏了古代遗迹灰坑和水井,对马回营遗址的历史和科学价值造成轻微损害。
9月17日晚8时,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又伙同周某、李某、孙某三人,从周某租住地出发,到伊川县吕店镇某村一玉米地内盗掘古墓。当晚凌晨3时,他们挖掘出约1米长、70公分宽、11米深的盗洞,并将其掩盖,计划第二天继续挖掘。然而,他们在周某租住地被民警抓获。被盗墓葬经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评估,确定为一座中型唐代斜坡墓道洞室墓,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科学价值。这次盗墓行为对该墓葬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使其历史和科学价值受到了一定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李某、孙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闵某伟、闵某、蔡某某、马某某、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及古代遗迹。这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