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色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伍奕蓉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伍奕蓉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伍奕蓉利用担任平果县副县长、田东县副县长、百色市体育局局长、凌云县县长和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吴某某、梁某等7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用途变更和筹办学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折合人民币1836.76865万元,其中未遂1000万元。
法院认为,伍奕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鉴于伍奕蓉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其中收受的10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是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伍奕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