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需要加班时应按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2022年10月,黄某所在部门的主管朱某发邮件给公司老板,称因该段时间部门工作繁忙,员工没有可以调休的空间,故提出延长调休使用期限和批准部分人员加班的申请。邮件附件显示,黄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间共加班30天。
2023年1月,黄某向公司人事询问调休事宜,人事表示黄某还有31天调休。同年8月,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对加班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黄某诉至法院。公司认为,黄某未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未支持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的加班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但得到其上级主管和人事的确认,可以证明黄某确实存在加班且未调休的事实。最终,法院改判公司支付黄某加班费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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