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宠物消费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小吴在重庆游玩时遇到蔡某正在卖猫,随后前往其猫舍选猫。小吴选中一只宠物猫后,通过微信转账向蔡某支付了2000元定金,并签订了《某猫舍小猫转让协议》。之后,小吴指定朋友小覃前往蔡某经营的猫舍查看宠物猫并带宠物猫进行体检。体检显示该宠物猫身体存在一定异常,但蔡某称是因为在猫舍吹空调感冒了,不影响猫身体健康。小吴按期支付尾款8000元,宠物猫被空运至北京市。然而,宠物猫刚到北京便出现了发烧、咳嗽等症状,经多次检查后确诊为传染性腹膜炎(FIP)。经过医生和蔡某的建议,宠物猫因FIP导致大脑和小脑疝被实施“安乐死”。其间,蔡某表示愿意承担治疗费和检查费。但宠物猫死后,蔡某将小吴微信拉黑删除并不再理会。小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蔡某返还购猫款1万元,承担赔偿金3万元,并赔偿宠物猫一半的治疗费即8707.5元。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小吴向蔡某支付了购猫款,蔡某交付了宠物猫,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蔡某交付的宠物猫存在病症,导致小吴购买宠物猫长期饲养的目的无法实现,小吴有权要求蔡某返还购猫款1万元。宠物猫因患有传染性腹膜炎产生的检查费由蔡某承担50%,实际产生治疗费17415.1元,蔡某应承担8707.5元,共计18707.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消费者选择购买宠物前,应向售卖者认真询问了解宠物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可以到宠物医院进行检查,避免宠物带病到家造成财物损失或心理遗憾。消费者应尽量与卖家签订书面购买协议,明确记录宠物的具体情况如健康状况、行为状态、外观情况等内容,将售卖者的口头承诺转化为具体的合同义务。在宠物出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卖家沟通,寻求饲养、就医的建议,降低对宠物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