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林某以市场价五分之一的价格从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批知名品牌粉底液。收货后,林某怀疑这些粉底液是假货,经鉴定后确认为假货。他尝试联系该公司老板协商退款,但未能成功。去年9月,林某将该公司起诉至马尾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在购买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购买行为草率,且购买目的存疑。尽管如此,这批粉底液确为假冒伪劣产品,作为销售方的某商贸公司应向林某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保护的对象是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案中,林某的行为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这一要件,且有知假买假的嫌疑,不属于该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因此,法院不支持林某关于违约金、鉴定费、邮寄费等费用的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向林某退还货款,驳回了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普通商品交易领域中,对于“知假买假”并提出索赔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购买商品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其购买行为不符合法律对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的定义,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