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王某因病去世,他与妻子路某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岁,小女儿5岁。王某生前留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和存款等财产全部留给妻子路某继承。2023年2月,路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希望通过调解完成丈夫名下房屋的过户手续。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认为王某的遗嘱未给缺乏生活来源的小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管路某作为母亲对小女儿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小女儿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没有任何财产,无法确保其未成年期间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持。如果直接根据王某的遗嘱及原被告意愿进行调解,可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普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夏艳指出,“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没有限制,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经法院调解,路某同意为未成年女儿保留房产份额,涉案房屋由母女三人共同继承,产权按份共有。达成协议后,儿童权益代表人陪同当事人至房产交易中心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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