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发生了一起精神病人杀害一家三口的案件,一审判决为死刑。2025年3月27日晚,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杀害了同村叶家的三人,其中包括一名仅1岁11个月的婴儿。经鉴定,叶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8月18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年来,多起精神病患者杀人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些案件包括成都一名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杀害,以及武汉某大学副教授在小区内被精神病人杀害等。这引发了一个问题:精神病是否可以成为免死的理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仍需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意味着患有精神病且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必然免除死刑。
从法律角度来看,刑罚只能施加于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如果精神病人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他们就不是“法外之人”,仍需对其罪行负责。过往的一些司法实践可能让人误解,认为只要有精神病就不会适用死刑。实际上,“精神病人免死”并非刑法规定,也已被多起判决明确否定。
在叶德志案中,法院认为尽管其作案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他对行为违法性和后果有明确认识,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因此不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判决传递出几个重要的司法信号:对被告人要进行医学和法学双重审查,不能以医学诊断代替法律审判;在具体个案中,要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和主观恶意做出精准的法律定性;同时要合理平衡精神病人的个体权利和社会安全的关系。
依据我国的死刑政策,死刑只适用于极恶犯罪。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加害人,保留死刑并在具体个案中依法准确适用,能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有助于修复被暴力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提升公众的安全感。不因精神疾病必然免死,也不因病情必然轻判,体现了司法的精准与担当,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负责,对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负责,对严重暴力犯罪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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