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并不是违法犯罪的法外飞地,司法虽不介入情感领域,但也要处理“家务事”。
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此次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纠正了民间“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见。只要当事人的情感行为逾越法律边界,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司法必须坚决介入。一审判决清晰地划出了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彰显了司法对以婚姻为工具实施勒索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此案延宕八年,背后既有司法的审慎,也反映了在法律适用上达成共识的不易。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包装下的勒索究竟是“家事”还是“刑事”。一审裁判文书详细解释了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认为翟欣欣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审理认定,翟欣欣不存在离婚时申请补偿、损害赔偿的民事请求权基础,通过威胁手段索取财物,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这一认定否定了“婚姻关系内的索取财物”只是双方“家事”的观点。即使存在婚姻关系,一方也不能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非法索取另一方财物。法律不会因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而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力度。
该案采取了“民刑并进”的处理模式,在刑事方面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在民事方面,判决其赔偿因苏享茂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全面追责的方式实现了司法公正,也对潜在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