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岁女童在自家商铺门口被成年男子杨某某侵犯。最初,警方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女童的父亲对此不满,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最终,在腾冲市检察院的介入下,杨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当时女童家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仅对杨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女童家长通过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腾冲市检察院控申部门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接到申请后,检察院立即启动信访接待“绿色通道”,并组织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证据进行研判,部署相关部门协同办案。同时,未检和控申部门检察官与被害人面对面交流,帮助她打开心扉,最终在“腾·爱”未检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接受询问,并获得专业心理疏导。
通过对行政案件卷宗材料和补充收集的监控录像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随后,公安机关于2024年6月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并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细致审查案发地点监控视频,综合全案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推翻了杨某某的无罪辩解,并认定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开展了强有力的证据分析和释法说理,促使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依法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2024年10月,法院判决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腾冲市检察院指出,对于刑行交叉案件,应遵循“先刑后行”原则,区分不同情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经审查认为已经不属于行政违法而涉嫌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答复申请人。检察机关要对立案监督案件重点找准公安机关“立不起”的缘由,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此外,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对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的态度,全力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依托“一站式”取证保护中心,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