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0万买的婚房是凶宅 前任房主赔偿90万!张某和杨某花费450万元购买了一套婚房,装修时得知该房屋内曾发生凶案:前房主朱某某将妻子杀死后自杀。为此,张某和杨某将前任房主郭某、羌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索赔。经法院调解,郭某和羌某赔偿张某和杨某90万元。事后,郭某和羌某又向上一任房主朱某提起诉讼,索赔91万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审判决,驳回了郭某和羌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4月22日,朱某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355万元,网签合同价309万元,差额46万元提前现金支付作为房屋固定设施及装修款。同年5月19日,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涉案房屋以309万元出售给郭某和羌某。随后,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郭某和羌某名下。同年6月9日,郭某和羌某签署《确认书》,确认被告在出售前已告知该房屋2009年曾发生两人非正常死亡事件,并表示对此不介意仍予以购买。
2023年7月,郭某和羌某将涉案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和杨某,后者支付了全部房款,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同年9月,张某和杨某以郭某和羌某隐瞒涉案房屋系“凶宅”的重大事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返还全部房款、赔偿损失和利息等。该案经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和羌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支付张某和杨某赔偿款90万元;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郭某和羌某负担。
警方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09年5月10日,涉案房屋内发生凶杀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将妻子李某某杀死后自杀,该案件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涉案房屋原权利人为朱某某和李某某,2009年3月7日,他们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因朱某某和李某某去世,通过法院调解,于2010年9月17日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朱某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