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能源车主顾女士经历了一次不愉快的充电体验。一次充电产生了五百多元的费用,其中四百多元是超时占用费,这让顾女士难以接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认为新能源车企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惩罚性违约金,并无不当,判定某新能源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具有合同依据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顾女士是某新能源车车主,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她在某酒店停车场使用某新能源车超级充电站为车辆充电。充电结束后,顾女士并未及时挪车,导致车辆在充电车位停留超时。事后,她的支付宝账户被自动扣款546.85元,其中充电费108.45元,还有一笔438.4元的支出是超时占用费,这笔费用是因为她充电结束后占用车位94分钟而产生的。
顾女士认为该新能源车企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超时占用费,在充电结束后也没有有效方式提示挪车,因此这笔费用的收取不合理。与某新能源车企协商无果后,顾女士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438.4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能源车企已在充电站现场告示、车载地图弹窗以及官网中告知超时占用费,且收费定价不存在过高情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顾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超时占用费条款是否成立并生效,超时占用费的性质和标准是否合理。某新能源车企已通过官网、车机大屏幕、手机APP以及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超时占用费的产生和计费标准进行了充分提示告知。顾女士已数次发生超时占用并实际支付过部分超时占用费,因此其在使用该企业充电服务之时即已接受超时占用费条款的约束。
超时占用费是对车主超时占用充电车位的违约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具有违约金性质,对主观过错明显的违约方适当体现惩罚性,不为法律所禁止。该新能源车企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等向用户进行充电状态的提示告知,对于充电站空闲充电车位数量大于50%时不收取超时占用费,对用户的首次超时占用费亦会予以免除。这些措施证明某新能源车企设置超时占用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车主及时挪车,提高充电站的利用率和用户体验。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惩罚性违约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