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甲和朱某因在肉制品中添加工业用甲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起,李某甲在经营东营市东营区某摊位期间,在销售生牛百叶、生毛肚、生鸭肠等肉制品过程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工业用甲醛以保鲜。其妻子朱某明知丈夫在这些肉制品中加入甲醛泡发,仍协助售卖。经检测,侦查机关扣押的存放在冷库内的多种肉制品均含有甲醛。
李某甲供述称,他与妻子朱某从事牛百叶、毛肚等肉制品经营销售,半年后开始自己泡制并销售。一般情况下他们使用食用片碱进行泡发,但在夏天时会将品相不好的牛百叶、毛肚等制品使用甲醛泡制。这样可以使产品看起来更好看且不易变质。据李某甲所述,在经营期间至少销售了约3500斤含有甲醛的肉制品。
庭审中,李某甲和朱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此外,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于2024年9月13日在工作中发现了该案线索,并于同年9月24日立案侦查。2024年10月9日,两名被告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人还各自向法院提供了相应数额的罚金担保。
法院认为,李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朱某明知李某甲的行为仍然协助售卖,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李某甲为主犯,朱某为从犯,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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