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无期 骗取出口退税8.7亿余元!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的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同年2月至12月间,他们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多家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份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5025万余元。2022年9月,郭某、刘某分别被抓获归案。一审审理期间,刘某家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万元。法院认为,郭某、刘某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逃税罪。最终,郭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刘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二涉及利用“阴阳合同”逃税。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毛某某与周某某通过挂靠并使用新疆百某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在沙湾县从事“林某苑”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外销售。其间,他们采取隐瞒收入、签订虚假合同、不按实际收款金额申报等手段,不缴和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及被告人毛某某均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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