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46岁独居女子离世后遗产买墓地需法院审批”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身边没有近亲。今年10月她突发脑溢血,陷入昏迷后无法动用积蓄支付医药费,远房表弟吴先生签字垫付了医药费。12月14日蒋女士不幸离世,因其无近亲属,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

吴先生希望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但遇到了难题。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近亲属承办丧事。对于蒋女士这样的独居者,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吴先生承担。

此事引发了社会对独居者身后事处理问题的广泛关注。法律专家探讨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应对“身后事无人管”的现实困境。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处理遗产清算、分配等事务。在蒋女士的案例中,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无近亲属,遗产按规定由民政部门作为蒋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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