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涿州发生了一起家庭纠纷案件。原告连某出生于1961年,其丈夫任某福曾是中铁十八局的干部。任某福因两次犯罪在2024年释放后与第三者同居并育有一私生女,随后要求与连某离婚。连某因此对其长子任甲提起诉讼。
连某和任某福共有五套房产,其中包括一套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别墅。购买时由于任某福的国企干部身份,这套别墅登记在长子任甲名下。连某此次诉讼要求将该别墅产权变更到自己名下。她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和收入,而任甲在郑州担任国企高管,自营事业身价过亿,却从未赡养过她。
任甲则称父母名下有多处房产,并且在2023年父亲一次性给了母亲600万元。此外,在父亲未出事前,单位每年给的50万元补助也直接转给了母亲。去年母亲曾起诉要求每月支付1万元赡养费,但法院最终判决每月支付500元,他也已经支付了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别墅为任某福与连某共有,因此不予支持连某的更名要求,诉讼费13000元由连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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