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花费7000元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之后,婚介公司安排了两名女性与他见面,但最终都未能成功牵手。陈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其中一名女性的眼睛太小,不符合他的标准,并因此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广州荔湾法院永庆坊法庭法官张灵芝指出,陈先生提出的“明眸善睐”的标准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具体明确,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婚介公司则表示,其合同义务仅限于按约定条件介绍相亲对象,从未承诺包成功或保证必须建立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因此驳回了陈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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