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会发布消息,员工郭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选址。在两年的工作期间,郭某190余次在居住小区及附近打卡,并且因公外出时未按规定提交审批申请。因此,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郭某的劳动合同。郭某对此不服,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等。仲裁结果仅支持了郭某关于加班费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郭某和公司均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郭某的工作内容是选址,但他未能证明异常打卡时的真实工作状态,并且已经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相关制度。即使公司在前期未对郭某的异常打卡提出异议,也不改变其长期违规打卡的事实。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郭某的经济赔偿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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