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宝山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张女士在原单位工作五年,月薪约一万元。为了职业发展,她向某科技公司投递了简历,并收到了录用通知书,明确财务经理岗位转正后薪资为两万元。张女士随即辞去了原单位的工作,但在报到时,该公司突然反悔,拒绝录用她,导致张女士陷入尴尬境地。
协商赔偿未果后,张女士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录用通知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张女士有理由相信公司将与她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原单位离职。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考虑张女士此前的收入水平、另寻工作的合理期间以及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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