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发布了《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第42号公告),以规范医药代表的学术推广行为,加强管理,端正行业秩序、净化行业风气。该办法是在对原有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后形成的。
已按《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完成备案的信息仍然有效。新备案的医药代表需符合新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质要求。对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所聘用,在医疗机构从事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及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其管理文件将另行制定。
公告发布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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