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宣判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认定其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犯了LV的7件商标,判茉莉奶白赔偿1030万元。由于LV的“老花”与中国宝相花同源,且LV与奶茶属于不相关领域,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讨论。
本案的裁判逻辑是基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误导公众,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则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LV的四叶花卉图形经过数十年经营已达驰名状态,而茉莉奶白使用的图形与其近似,且其自行申请的相关图形商标多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注册未成却大规模商用,这是茉莉奶白败诉的关键。

舆论对这一判决产生“错位共情”,背后隐藏着一个法律之外的问题:为什么一家中国企业使用与本国千年纹样气韵相通的图形,最终却要向一家法国公司支付巨额赔偿?传统纹样因为千百年来人人可用,恰恰缺乏显著性,后来者难以将其注册为商标;而某个企业若将近似图形长期排他地投入商业使用,符号便与其商誉深度绑定,获得“经使用取得的显著性”,进而可注册、可驰名、可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同一条规则对后来者是门槛,对先占者是护城河。显著性制度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在效果上却天然偏向时间上的先行者与资本上的强者。

宝相花美而无主,无主即无人能阻止任何人使用,也无人能阻止某个企业把近似图形做成全球驰名的商业符号。等到千年之后的传承者想要再用,横亘在面前的已不是文化谱系,而是他人的注册簿。这种“确权时差”揭示了公有领域与专有权利之间未被安排的地带。2022年,迪奥一款半裙因形制与中国传统马面裙高度雷同引发风波,品牌方称其为自家标志性廓形。争议喧腾,法律终究无从追索,因为形制与纹样同属公有领域,本就无人享有请求权。

对中国企业而言,必须学会以正确的方式使用传统文化元素。首先要做符号的转译者,而非搬运工,从公共纹样到品牌标识中间必须有足够的二次创作,拉开与既有驰名商标的视觉距离。其次,确权必须跑在扩张前面,合规意识滞后于开店速度,法律风险便会随规模同步复利。此外,警惕“视觉搭车”的诱惑,这份流量红利本身就是混淆的证据。国内并非没有先例,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案二审判赔一百七十万元,中国企业之间同样不容摹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