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黔南中院发布了一起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周某某与朱某某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女,后因矛盾分手,女儿长期随母亲生活并改随母姓。周某某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求朱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朱某某则表示,只有孩子改回他的姓氏才会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女儿由母亲抚养,朱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法官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得以子女改姓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判决后,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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