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小姜花费2元购买了意外险,但在接单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肱骨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接单前且已获得侵权方赔偿为由拒绝赔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万元伤残赔偿金及相关鉴定费用,二审维持原判。
事故发生于2024年7月某日早晨,小姜在接单前成功购买了“骑手个人意外险B款”。随后他尚未开始接单便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右肱骨骨折。事故全责方赔偿了28万余元。伤愈后,小姜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附件中隐藏了保险期间相关免责条款,未在主投保页面直接展示,也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长。骑手实际看到的保险凭证中没有明确载明保险期间的特殊限制,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就保险期间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此外,骑手个人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保险金。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强调,外卖骑手是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案依法对滥用格式条款、保险责任“缩水”等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切实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互联网保险销售中,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流于形式,应通过强制阅读时长、关键条款突出显示等方式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条款内容,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