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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继承400余万房款,还能分割吗?法院判了

   2026-10-23 互联网56
核心提示:在一场离婚纠纷中,女方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继承母亲房产份额。婚内继承的遗产,离婚时是否要分割?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离婚...

在一场离婚纠纷中,女方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继承母亲房产份额。婚内继承的遗产,离婚时是否要分割?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离婚后,因张先生未按约支付100万元补偿款,李女士诉至法院。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张先生母亲在自己与张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去世,还留有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办理继承公证,并按遗嘱继承62.5%的份额。后四人共同将该房出售,张先生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该笔售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所得售房款。

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经审理,张先生母亲在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前去世,继承发生时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母亲的自书遗嘱虽然写明将房产份额给张先生,但并未明确写明该继承份额属于张先生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分割诉求。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中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继承所得、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容易被忽略的财产,更应逐一列明、明确归属,避免日后再起纷争。如果希望财产只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纳入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可以通过遗嘱明确,实现定向传承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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